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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
 
日期:2011-6-24 15:39:05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
(第一批)
(通信建设市场部分)

序号

02

项目名称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3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5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10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5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3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20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4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2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0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7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3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2人,通信概预算人员不少于12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或监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6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9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经济师或会计师不少于1人,取得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少于8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监理工作的检查、测量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二、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8)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申请的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4)业绩证明材料。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继续教育证明;

3)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备注

1、首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监理资质按四个专业核定,丙级不设邮政及铁塔专业。企业中从事某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达到条件的可核定该专业。

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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